2016年6月,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。法院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“代同事值班”的状态,但认为袁伍常“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”,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,并不符合在“工作时间”和“工作岗位”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。
2015年11月17日,郴州市人社局出具的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却写道,袁伍常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”,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相关规定,决定不予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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